第848章 大中华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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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经济是国家的血液循环系统,法律就是国家的神经系统,没有一部好的法律,国家就如同神精衰弱、精神恍惚的躯体,上下五千年来,大汉民族从来没有一个健全的法律体系,而且因为立法不清晰,导致执法时缺少依据,执法不严,给某些人特别是权贵们造成钻法律空子的机会,所以吕布觉得,必须要彻底都法制改革才能保证国家未来健康持久的发展。
吕布看过太多无法可循、有法不依进而上梁不正下梁歪进而乱糟糟垮台完事的朝代,法律要想存在的有意义,首先要有根本**《宪法》作支撑,一个视宪政为猛虎野兽的地方,奢谈法制岂不是与虎谋皮,其次是最高统治者能严格遵守法律,自己都不遵法,甚至庇护身边的亲信权贵,那这个国家管保乱套,长久不了。
幸得吕布的灵魂是二十一世纪的吊丝,在那一世循规蹈矩惯了,也享受到了比较健全的法律对民众的好处,也见识了东汉末年法律废弛的严重恶果,更清楚地认知到,东汉之所以垮掉的一大原因是对世家权贵的纵容,吕布不想让自己好不容易打下来的江山被轻易葬送,所以他暗下决心,从自己做起,不做凌驾法律的事情,不包庇自己的家属,当皇帝都遵纪守法的时候,一个国家的法律才能真正被全体国民所尊重。
吕布努力回想他在二十一世纪时所知道的法律条文。包括中外古今各种法律,大陆条文法和成例法两种形式的,他悲哀地发现,欧美发达国家的法律体系还是更健全一些,更值得参照,因为欧美发达国家的法律都是建立在真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信条上的。并没有严格的等级划分,总统在办公室里跟实习生暧昧也要接受独立检察官的指控,要接受弹劾,有了这样的法律基础和法律共识,法律体系的健全便可想而知。
当然,欧美发达国家法律之所以健全之所以能够被全社会所遵守,就是因为一开始制定的时候就广泛征求民意,反应了广大民众的利益,能切实保证广大民众的人权。而不是为了少数权贵服务去限制约束广大民众权利的,建立在全民认同基础的法律才可以长久,这是吕布比较后得出的结论。
吕布在《大中华宪章》里规定所有法律都必须要经过国家议政院三分之二议政员通过才能生效,那些诸如《刑法》、《民法》之类的重要法律要经过全民公投,得到百分之八十以上民众认可,方能生效,各个部门制定的部门法规、各个地方官府制定的地方法规也必须要经过当地议政院三分之二议政员通过方能生效。
如果法律法规不能通过,各级议政院有权督促各级官府司法部门修正该法律法规直至通过。如果有关部门未能在规定时间完成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该部门司法负责官员必须引咎辞职。
在中华帝国开国之前。法律实践都是有罪推定,只要有人起诉被告人有罪,司法机关就假定被告人有罪,把被告人关押起来,被告人的家属必须要找到证明被告人清白的证据去洗脱自己,而相关的办案人员则一直追查被告人的犯罪证据。将自己办案经验的滥用,很多刑事侦查的办案人员,特别是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容易迷信自己的办案经验,在接触一起案件时。不仔细研究案子本身的特殊性和不同案件之间的差异性,而是根据经验形成的思维定式,依靠主观印象有选择地去认定案件事实,忽视了定罪量刑的最基本依据—证据,最终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有罪推定是一种严重错误的职业心理,它会让办案人员忽视客观真相,只认有罪证据,忽视无罪证据,有时甚至对送到眼前的无罪证据都置之不理,最终造成冤案。
吕布在《宪法》里确立了“无罪推定”的司法侦查原则,给予一条规定“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并在《刑事诉讼法》里做了详细规定,在刑事司法的各个阶段,只有法院有权判定一个人有罪无罪,所以在法院未判决之前,任何司法机关逮捕的嫌犯都只能以提起公诉为界,被称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司法机关在侦查阶段,应该客观地收集各种证据,而不是给任何人定罪。
吕布为了保证每个公民的权利不受侵犯,不让冤案频发,特别制定了严格的司法人员渎职惩罚法案和国家赔偿法案,一旦公民受冤,国家赔偿之外,还将那渎职的司法人员的家产查抄出来弥补给对方。
吕布发现,中华五千年来,司法官僚的权限太大了,自由裁量权力太大了,司法**就会愈演愈烈,所以他吸取了欧美发达国家的经验,引入了陪审团制度,议政员都是陪审员,每次开庭都必须要有九名陪审员在场,必须要有民众旁听,法官的判决结果如何,三分之二陪审员通过才能确认,如果不通过必须重新审判。
吕布来自二十一世纪,对于那种拐卖儿童、妇女的人贩子深恶痛绝,特别是看到那些人贩子把别人家里健康的孩子打残逼迫乞讨,他更是怒不可遏,怎奈那一世有关部门对此不作为,吕布当时人微言轻,现在他不能忍受自己的帝国里有这样丑恶的现象,吕布为此颁布了一条《保护儿童妇女法》,里面严格规定,不准虐待儿童、妇女,不准拐卖儿童、妇女,人贩子一律判处终身劳役,其获利亲属连坐。
这里要重点提及一点,吕布减少了死刑、肉刑的判罚。特别是死刑,他在刑法里规定,所有死刑都必须经过最高法院的确认,九品官以上的死刑要经过皇帝的确认,除非是他的存在严重威胁到国家安全或他的死比他活着更有震慑意义,否则一律判处终身劳役、家人连坐。因为吕布觉得,对待大部分罪人来说,让他死倒便宜了他们,只有让他们及其获利家人终身劳役,才是对他们最实在的惩罚,也是对国家对民众最好的交代,让他们的罪恶之身通过终身无偿劳动给国家给民众做出补偿。
减免死刑,还有一个重大的意义,是避免冤假错案的不可挽回。只要窦娥还活着,一切都好说,如果窦娥死了,以吕布现有的政治体系来说,所有牵涉到窦娥案件的司法人员都会因为严重渎职罪而被终身劳役,社会影响也不好。
吕布在二十一世纪有一个深恶痛绝的事情,就是骗子猖獗,因少数骗子通过网络、短信、电话等各种诈骗。引起了整个社会的相互不信任,使得好好一个社会变得很不和谐。人与人之间彼此都不相信都互相提防,社会不仅不温暖,反而越来越冷漠,吕布在刑法里特别规定一条信用罪,凡是因其坑蒙拐骗而引起社会诚信问题的,一律除以终身劳役。其获利家人也要连坐,像那种碰瓷的、摔倒讹诈人、发信诈骗之类都算入信用罪里,一律终身劳役,家人连坐,像某些故意摔倒讹诈人的老太太和她那些家教不好的子女一起到劳动改造场所反省自己的罪恶。
吕布在二十一世纪里还有一个憎恶到极致的事情。就是有毒食品、食品造假,吕布特别在刑法里规定了这么一条,所有食品造假的商贩一律除以终身劳役,其获利家人一起连坐,而且他们在劳役过程中,要吃他们之前制造出来的有毒的假食品。
吕布制定了好几条法律,都在限制官僚的公权力猖獗肆虐,贪污、受贿触犯了廉政法律,因为渎职而对国家或他人造成危害、损失的也触犯了法律,属于刑事犯罪,必须严惩。
而且吕布在刑法里规定没有追诉期限制,任何犯罪,不管是十年后发现的还是五十年后发现,甚至是死后发现的,都要追究罪责,死后发现的,则其遗产补偿给因他犯罪而受到损失的人以及国家。
吕布所知道的二十一世纪里无期徒刑往往会演变成有期徒刑,某个有关系有背景的人物特别是高官,被判处无期徒刑后,不到十年甚至一两年就因各种减刑而走出监狱,吕布对此深有意见,他制定的刑法里规定,终身监禁劳役一旦减刑,必须要经过最高法院的认可,同时报请当地议政院的通过,不能由当地司法部门自行决定,这样的事情一旦出现,当地司法部门负责人触犯渎职罪。
吕布将自己之前制定的全民皆兵、全民教育、全民激化生育等国策写入宪法里,此后又将赌博合法化、爱情动作活动合法化写入宪法。
吕布之所以将赌博、援-交合法化,因为他相信一条,堵不如疏,与其挂起遮羞布,让下面无序的管理,只肥了某些官僚、黑恶势力头目,还不如把这些事情公开化,让国家出面管理这些活动,让这些事情暴露在阳光下。
赌马、彩票、赌球、扑克、麻将灯各种玩法兴盛开来,并不见得会让百姓们玩物丧志,因为十亿人民八亿麻的时候,经济发展也没有迟缓,家家户户都有赌,但国家并没有因此获益,地下运作的赌博业反而催生了很多黑恶势力,跟赌博相同的是情-色活动,国家硬是封禁,却根本封禁不了,除了养肥了少数官僚、黑恶势力之外,于国于民皆没有好处。
欧美几个开放博彩、情-色活动的国度,各方面的犯罪率都极低,特别是性方面的犯罪,位于世界最低水平,任何人都可以开合法的麻将馆,任何女人都可以做小姐,但必须要登记注册,定级检查身体,按月缴税,因这两行都算暴利行业,所以都征收重税,不过即便税率重,也比平常鸡头抽走五成的要划算。政府司法部门以后的工作重点就是清查无照经营、偷税漏税即可。做这个有个体户,但更多的是像官办红粉营、青楼一样各方面服务都称得上登峰造极的男人极乐所在。
吕布的帝国里,不会出现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情况。
大中华法典并不是一蹴而就就完成的,还在不断地修正中,因为修正是在议政院和全部民众监督下进行的,所以制定出来的所有法律法规都是真正能够代表广大民众的根本利益。
当然这些法律法规都要维护吕布的皇权统治,因为宪法已经确定了君主立宪制度,确定了君主的权力,所有法律法规的制定都不能违宪,这样一来,吕布的统治随着依法治国会越来越稳固。(未完待续。。)